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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