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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张*与闯绍娟、本溪衡**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4)溪民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张*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二十五元,由上诉人李**、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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