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2013)胶少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0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少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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