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王**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与邹*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余**与被上诉人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邢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与杨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于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与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中国工商**穆棱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高*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某某与司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