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中国工商**穆棱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6年1月2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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