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东安县紫溪市镇南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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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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