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与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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