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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放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2日作出(2002)二中刑初字第10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7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47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对罪犯李**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李**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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