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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一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1000元。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河北省**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09)沧刑终字第305号刑事判决,维持南皮县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马**定罪量刑部分。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9月23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表扬奖励3次,受警告处分2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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