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以被告人刘**犯侵占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朱**指控被告人刘**犯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朱**对被告人刘**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扬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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