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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宣区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张*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赫**犯拐卖儿童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记功1次,表扬5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赫**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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