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李**开设赌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中山**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原审被告人李**、高**、刘**、吴**、吴**、林**、陈**、林**、刘**、张**、杨**、陈**、吴**、关**、陈**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03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审被告人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原审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审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原审被告人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原审被告人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林**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缴获的作案工具、赃款等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陈**、李**、吴**、刘**、张**、陈**不服,提出上诉。其中,上诉人陈**、李**否认参与开设赌场,只是自己参赌。上诉人吴**、刘**、张**、陈**对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以及其为从犯等问题提出异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李**等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0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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