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以营利为目的,自2015年9月底至2015年10月25日在长丰县岗集镇老街与岗南路交叉口老街东侧一门面房开设赌博性游戏机房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沈*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底,被告人沈*在长丰县岗集镇老街与岗南路交叉口老街东侧一门面房内放置赌博性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营利。室内摆放的游戏机分别为“金*捕鱼”、“超级女声”、“彩票娱乐机”和“彩金单挑”共计十二个操作单元。2015年10月25日,长丰县公安局岗集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后,将该机房予以查获。经现场侦查实验证实其中十个单元能正常操作,具有退币或上分、扣分、加分等赌博功能,被告人沈*被当场抓获,并扣押了“金*捕鱼”一台、“超级女声”一台、“彩票娱乐机”二台、“彩金单挑”一台和赌博机钥匙八个。所扣赌博机及钥匙存放于长丰县公安局岗集派出所。被告人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长丰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视频光盘,查询证明,情况说明,证人吴*的证言,被告人沈*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长丰县岗集镇老街与岗南路交叉口老街东侧一门面房内摆放具有赌博性游戏机计十二个操作单元,其中能正常运行的计十个操作单元,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沈*所有的具有赌博功能的“金*捕鱼”一台、“超级女声”一台、“彩票娱乐机”二台、“彩金单挑”一台和赌博机钥匙八个,应依法予以没收。为了惩罚犯罪,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前期羁押3日已扣除),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沈*所有的具有赌博功能的“金*捕鱼”一台、“超级女声”一台、“彩票娱乐机”二台、“彩金单挑”一台和赌博机钥匙八个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