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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1)涿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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