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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抢劫、脱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0)望刑初字第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贾**及其同案被告人张**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保刑二终字第003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6年12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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