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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组织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郁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唐*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河北省**东分局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监**第一监狱提出,罪犯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9月18日减刑一年后,又曾受记功3次,表扬4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由冀东**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郁*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1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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