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8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兵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卢**等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以(2010)高刑终字第4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