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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西城镇西平安街经营的“祖传牙科”从事非法诊疗活动,于2013年6月19日、2014年4月4日先后两次被阳**生局行政处罚后,2015年5月15日王某某再次因从事诊疗活动被阳**生局执法人员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建议我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西城镇西平安街经营的“祖传牙科”从事非法诊疗活动,于2013年6月19日、2014年4月4日先后两次被阳**生局行政处罚后,2015年5月15日王某某再次因从事诊疗活动被阳**生局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杜*、张*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阳**生局2013年、2014年对王某某的行政处罚材料、阳**生局关于王某某非法行医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阳**生局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非法进行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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