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张*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该一审判决作出后,该犯不服,向河北**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冀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后交付执行,刑罚变动情况:2012年4月6日本院作出(2012)张*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月24日本院作出(2014)张*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认定罪犯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记功2次,表扬5次,耳目表扬1次,狱积极分子2次,缴纳罚金2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涿鹿监狱报送的罪犯夏**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夏**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现刑期为自2007年7月31日至2016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