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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开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席开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席开红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保刑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席**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席开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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