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廊广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继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