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强迫交易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了(2011)丰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薛**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东分局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东分局提出,罪犯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5次,评为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良好的监督管理条件。上述事实由冀东**监狱提供的关于该犯的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缴纳全部罚金。上述事实由冀东**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薛**予以假释。罚金5000元不变。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