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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伟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常**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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