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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张**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冀*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1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冀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记功2次,表扬3次,交纳罚金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冀雨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冀雨减去余刑(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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