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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受贿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了(2009)唐*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8日经本院减刑1年3个月。河北省**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东分局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1次,记功3次,被评为狱级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等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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