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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柴**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柴**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38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对罪犯柴**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助理检察员胡**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市女子监狱指派监狱警察田*、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柴**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减刑建议。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本案法庭审理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北京市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真实有效,同意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另查明,罪犯柴**因犯罪所得赃款在判决时已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柴**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白*、罗**的证言;(3)北**子监狱出具的罪犯柴**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北**子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北**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柴**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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