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张得付、范**、范**、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6年1月28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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