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马*民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现住所不详,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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