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缪、天津市**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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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