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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华办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1月28日上诉人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华办富、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华办富、张**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杨**撤回上诉;

二、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华办富、张**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1774元,各减半收取5887元,均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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