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阚与被告缪、天津市**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阚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邹*军诉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邱**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牛福平、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阚与缪、天津市**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天津市**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杨**与华办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