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阚与缪、天津市**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阚与被告缪、天津市**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阚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