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诉被告牛**、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牛**、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缴4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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