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有限公司诉被告龚**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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