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专利申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博**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为人民币500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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