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增鸿诉被告**限公司、被告郑**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限公司、被告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对被告**限公司、被告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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