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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暴**限公司与广州佳**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佳**有限公司(简称佳**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6172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佳**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州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广州佳**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暴**限公司负担五百二十五元(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广州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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