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伍**、盛兴隆**)有限公司(简称盛**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简称京**司)、义乌**有限公司(简称轩臣地毯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盛**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京**司、轩**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伍**、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盛兴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义乌**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伍**、盛兴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