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九台市**民委员会诉被申请人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九台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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