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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有限公司与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淮南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淮**委员会作出淮仲裁字(2014)196号仲裁裁决。淮南市**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南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淮南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南市**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淮南市**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淮南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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