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某某、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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