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原审第三人孙世度、张**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常知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华**司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华**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华**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