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崔**、张*(以下简称三原告)诉被告刘**、孙**(以下简称二被告)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三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原告李**与被告张**、张**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周**为与被上诉人张**、丁**,原审被告李**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赵**为与被上诉人薛**、张**,原审被告孙**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陶**、房*为与于世*、张**、蒋**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孙**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鹤岗市万**集散中心(市场)、鹤岗市鹤**有限公司、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位月玲与被告位小*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与廖某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桂*甲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被告李*甲变更扶养关系纠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