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崔**、张*与刘**、孙**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崔**、张*(以下简称三原告)诉被告刘**、孙**(以下简称二被告)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三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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