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宜**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泸州**有限公司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宜**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宜**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宜**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