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诉被告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视台、天**视台、江**视台、湖**视台及第三人北京儒意欣*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0元,由原告董**负担461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