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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顺强21”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顺强21”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扣押船舶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扣押船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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