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张**船舶合伙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08年8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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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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