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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禹州市邮政局和河南省**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禹州市邮政局和河南省**有限公司物件脱落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39元,减半收取869.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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