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工**有限公司与永嘉**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州**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工友自动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温州工友自动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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