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三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南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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