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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蒋*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深**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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